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9號
TTDV,100,司拍,9,2011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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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東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崑鴻
代 理 人 廖博民
相 對 人 張慧敏
      張慧香
      張慧妹
      張雅琴
上列四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春雄  住臺東縣東河鄉泰源村牧場15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 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 民法第873、867條所明定。故抵押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時抵押 物縱已移轉第三人所有,抵押權人仍得追及其物行使抵押權 。又上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借款人張秀英於民國86年4月14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 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 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86年4月14日起至106 年4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均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清償日期、利率及計收標準,並辦畢 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其於96年11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430,0 00元,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5.71%計算,借款期限自96年11 月2日起至99年11月2日止,分期每月攤還本息1次。如未按 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又本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嗣於99 年8月3日因繼承移轉登記予相對人張慧敏張慧香張慧妹張雅琴。詎自99年10月2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餘欠本金3 30,000元及如上述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迄未清 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上項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 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借據及授信約定書影本、 帳卡影本、還款記錄等為證。又相對人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 第74條規定,定期通知其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而迄未陳述。從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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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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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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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台東縣│東河鄉 ○○○段 │ │1629 │田│4,920.00 │全部 │張慧敏、張慧│
│0│ │ │ │ │ │ │ │ │香、張慧妹、│
│1│ │ │ │ │ │ │ │ │張雅琴各持有│
│ │ │ │ │ │ │ │ │ │4分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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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