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79號
TTDV,100,司促,979,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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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洪秋鎮
債 務 人 李維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款,債權人為該借款之保證人,後該借款債權經高林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讓與新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人代債務
  人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清償新臺幣24萬元,依法促請債務人
  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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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