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79號
債 權 人 洪秋鎮
債 務 人 李維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高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借
款,債權人為該借款之保證人,後該借款債權經高林實業股
份有限公司讓與新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權人代債務
人於民國100年2月24日清償新臺幣24萬元,依法促請債務人
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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