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邱琇鈴
債 務 人 李靖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權人與債務人於民國97年8
月5日簽立兩願離婚書,協議約定債務人以支票給付債權人
之金額迄今尚未給付,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