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8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李佩月
李致中
李致平
李致安
李致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捌佰零貳元自民國一百年二
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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