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59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都歷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吳新作
債 務 人 高李招妹
高靜子
張真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伍萬肆仟壹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九點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高李招妹於民國90年4
月30日邀其餘債務人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654,101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示金額,爰狀請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