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228號
TTDV,100,司促,1228,201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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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昂謝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昂謝淑華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202,
  412元迄未清償,債務人應給付上開金額外,依約債務人並
  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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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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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9,325元    │ 100年1月4日起至清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
│2│ 105,610元    │ 100年1月4日起至清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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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