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昂謝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昂謝淑華因向債權人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累積迄今共積欠款項新臺幣202,
412元迄未清償,債務人應給付上開金額外,依約債務人並
應給付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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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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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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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9,325元 │ 100年1月4日起至清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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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610元 │ 100年1月4日起至清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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