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6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郭昱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伍拾肆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萬叁仟玖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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