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黎萬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肆拾伍元,
及其中之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依上開金額按月百分之○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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