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60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溪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許一代
債 務 人 温春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98年7月20日向
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2,422元,詎未依約繳款,尚欠如主文所 示金額,爰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