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
債 權 人 葉光弘
債 務 人 潘蘭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八十六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於民國86年9月12日向
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5萬元,屆期未獲清償,爰狀請發支付命
令。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