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66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郭阿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4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39,962元。約定債務人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
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
約定條款為證。
(二)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39,962元整,及自95年7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
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