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胡義仁
胡健生
胡古春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義仁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時,邀同胡健生、胡
古春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
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2日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99年11月22日即未付本息,依
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結欠本金226,349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226,349元 │ 99年10月22日起至清│百分之2.61 │ 99年11月23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償日止 │ │ 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