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050號
TTDV,100,司促,1050,20110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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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胡義仁
      胡健生
      胡古春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叁佰肆拾玖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胡義仁於就讀高苑技術學院時,邀同胡健生、胡
    古春櫻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
    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並自學業完成或服
    完兵役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
    之就學貸款,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10月22日學業完
    成或服完兵役後,自民國99年11月22日即未付本息,依
    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結欠本金226,349元(利息
    、違約金另計)。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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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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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6,349元    │ 99年10月22日起至清│百分之2.61 │ 99年11月23日起至清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償日止      │      │ 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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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