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393號
TTDM,99,易,393,2011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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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39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長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185號
、第1516號、第1621號、第190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
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長貴犯竊盜罪,共拾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事 實
一、李長貴於民國93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3 年度易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 94年11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於95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壢簡字第891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易科罰金後執行完畢。再於95年間分別因竊 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378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 第21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85號判決 駁回上訴確定;上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聲減 字第739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2月15日、2月15日,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1227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 度上易字第273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並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 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前揭各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 度聲字第355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入監服刑 後於98年7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分 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以徒手之方式 ,於附表編號1至15所示之時間、地點,竊取同一附表編號 內所示鄭嘉瑢謝靜嫻等人所有之財物得逞。
二、案經方翠禪、蔡嘉玲楊文馨顏惠玲等4人分別訴由臺中 縣警察局清水分局及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暨鄭嘉瑢呂秋花訴請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檢察署偵查起訴,並經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長貴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其於準備 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2規定,本件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 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 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鄭嘉瑢、江綾敏、莊蕙伊、田秀玲趙怡婷林靖懌方翠禪、蔡嘉玲顏惠玲呂秋花、楊定楠、楊宏 仁、曹代忠、吳秀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暨證人謝靜嫻宋慧敏沈鈺婷楊文馨、辛玲芳、謝沛瑾、林淑慧、張 意青、林惠鳳、黃悅菁、陳碧琪邱偉婷葉家豪於警詢時 之證述相符,復有警卷所附李長貴99年1月8日澄清醫院中港 院區院內電梯之正面照、李長貴於99年1月8日臺中縣梧棲鎮 中港國小行竊時之正面照片、刑案紀錄查詢結果(報案紀錄 )、辛玲芳健保卡影本、臺中縣豐原市翁子國小監視器翻拍 照片、臺中縣梧棲鎮大德國小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縣沙鹿 鎮文光國小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縣梧棲鎮中港國小監視器 翻拍照片、臺中縣梧棲鎮中正國小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市 澄清醫院中港分院監視器翻拍照片、李長貴於99年2月5日騎 乘所竊取之N9B-278重型機車於清水鎮○○路與鰲峰路口之 照片、臺中縣清水鎮慷榔國小監視器翻拍照片、臺中縣清水 鎮清水國中刑案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失車-唯讀案 件查詢結果(車牌976-DUP重機、車牌N9B-278重機)、指認犯 罪嫌疑人紀錄表、澄清醫院病歷(徐秀英)、臺中縣北屯區慎 齋國小監視器翻拍照片;偵卷所附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99 年9月1日中縣清警偵字第0990037259號函、臺中縣警察局清 水分局99年9月1日中縣清警偵字第0990037260號函、臺中縣 警局烏日分局現場勘驗報告、刑案現場照片影本(976-DUP重 機失竊尋獲案)、臺中市警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N9B-278 重機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新竹縣新豐鄉松林國小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國小現場照 片及監視器翻拍照片、新竹縣竹北市竹仁國小現場照片、新 竹縣警局竹北分局99年9月29日竹縣北警偵字第0995007575 號函、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電話記錄單在卷可稽, 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分 別於附表編號2、10、12所示之時間、地點,對如同一附表 編號所示之2位以上被害人之財物為竊取行為,各係基於同 一意思決定,而為上開行為,均屬同一事實歷程下之行為,



依一般社會通念,無從予以切割而為評價,是其上開所為各 應屬一行為,而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竊盜罪,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各均從一個竊盜罪處斷。檢 察官認上開之罪應予分論併罰,揆諸前開說明,尚難採取, 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15罪,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 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有多次竊盜前科,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意識,原不宜輕縱 ,惟考量其各罪分別所竊之財物價值非鉅,對被害人造成之 損失有限,且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並考量犯 罪手段、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至公訴人雖認被告有竊盜之習慣,聲請本院諭令被告入勞動 場所強制工作等語,然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 險性所為之處置,以達教化、治療之目的,為刑罰之補充制 度。我國現行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係在維持行為 責任之刑罰原則下,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以及改 善行為人潛在之危險性格,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預防犯 罪之特別目的。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旨在對嚴重職業 性犯罪及欠缺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強制 其從事勞動,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使其日後重 返社會,能適應社會生活。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項規定,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受比例原則之規範,使 保安處分之宣告,與行為人所為行為之嚴重性、行為人所表 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 定,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 強制工作,以達預防之目的(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625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被告另因於98年間犯竊盜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62號判決竊盜罪,共1 0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94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99年4 月7日入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有前述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是以,被告雖屢為 竊盜犯行,惟經上揭強制工作之執行,應已足對被告達教化 、治療之目的,本前揭所述比例原則之規範,本院認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已足以達成懲罰被告及預防再犯之目的,尚無 諭知強制工作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胡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健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編號│ 被害人 │ 時間 │ 地 點 │ 遭 竊 物 品 │
│ │(告訴人)│(民國)│ │ │
├──┼─────┼────┼────────┼────────┤
│ 一 │鄭嘉瑢 │96年12月│臺中市西屯區國祥│鄭嘉瑢所有之手提│
│ │ │11日下午│街一號「國安國小│包1只(內含其所 │
│ │ │4時許 │」5年5班教室內 │有之國民身分證、│
│ │ │ │ │健保卡、信用卡、│
│ │ │ │ │手機及現金新臺幣│
│ │ │ │ │〈下同〉600元等 │
│ │ │ │ │物) │
├──┼─────┼────┼────────┼────────┤
│ 二 │謝靜嫻 │97年5月 │新竹縣竹北市豆子謝靜嫻所有之皮夾│
│ │ │13日下午│埔62之2號「竹仁 │1只(內含其所有 │
│ │ │4時許 │國小」輔導室內 │之國民身分證、健│
│ │ │ │ │保卡、提款卡、駕│
│ │ │ │ │照、行照及現金1,│
│ │ │ │ │000元等物) │
├──┼─────┤ │ ├────────┤




│ │宋慧敏 │ │ │宋慧敏所有之皮夾│
│ │ │ │ │1只(內含其所有 │
│ │ │ │ │之國民身分證、健│
│ │ │ │ │保卡、銀行提款卡│
│ │ │ │ │、駕照、行照及現│
│ │ │ │ │金2,000元等物) │
├──┼─────┼────┼────────┼────────┤
│ 三 │莊蕙伊 │98年10月│同上國小2年平班 │莊蕙伊所有之皮包│
│ │ │31日上午│教室內 │1只(內含其所有 │
│ │ │8時許 │ │之皮夾1個、國民 │
│ │ │ │ │身分證、健保卡2 │
│ │ │ │ │張、信用卡3張、 │
│ │ │ │ │郵局提款卡1張、 │
│ │ │ │ │駕照1張及現金1,2│
│ │ │ │ │00元等物) │
├──┼─────┼────┼────────┼────────┤
│ 四 │田秀玲 │98年11月│新竹縣新豐鄉松林│田秀玲所有之皮夾│
│ │ │4日中午 │街99號「松林國小│1只(內含其所有 │
│ │ │12時40分│」2年4班教室內 │之國民身分證、健│
│ │ │許 │ │保卡4張、提款卡 │
│ │ │ │ │及信用卡各2張、 │
│ │ │ │ │駕照1張及現金1,6│
│ │ │ │ │00元等物) │
├──┼─────┼────┼────────┼────────┤
│ 五 │趙怡婷 │98年12月│新竹縣竹北市光明│趙怡婷所有之皮包│
│ │ │7日下午1│九路65號「光明國│1只 │
│ │ │時30分許│小」1年忠班教室 │ │
│ │ │ │內 │ │
├──┼─────┼────┼────────┼────────┤
│ 六 │林靖懌 │99年1月8│臺中市西屯區福雅│車牌號碼976-DUP │
│ │ │日某時 │路65巷26號前 │號之重型機車1輛 │
├──┼─────┼────┼────────┼────────┤
│ 七 │方翠禪 │99年1月8│臺中縣梧棲鎮文昌│方翠禪所有之皮夾│
│ │ │日14時30│路343號「大德國 │、證件包、零錢包│
│ │ │分許 │小」一年丁班教室│等物 │
│ │ │ │內 │ │
├──┼─────┼────┼────────┼────────┤
│ 八 │沈鈺婷 │99年1月8│臺中縣沙鹿鎮斗潭│沈鈺婷所有之背包│
│ │ │日13時50│路文光巷12號「文│1只(內含現金2,3│
│ │ │分許 │光國小」健康中心│00元、健保卡3張 │




│ │ │ │內 │、信用卡5張、國 │
│ │ │ │ │民身分證、駕駛執│
│ │ │ │ │照、印鑑章1枚、 │
│ │ │ │ │鑰匙4串、金融卡2│
│ │ │ │ │張、手機1支等物 │
│ │ │ │ │) │
├──┼─────┼────┼────────┼────────┤
│ 九 │蔡嘉玲 │99年1月8│臺中縣梧棲鎮中央│蔡嘉玲所有之皮包│
│ │ │日14時35│路2段15號「中正 │1只(內含健保卡3│
│ │ │分許 │國小」1年甲班教 │張、蔡嘉玲個人國│
│ │ │ │室內 │民身分證、汽車駕│
│ │ │ │ │駛執照、中國信託│
│ │ │ │ │商業銀行金融卡、│
│ │ │ │ │信用卡、現金100 │
│ │ │ │ │餘元) │
│ │ │ │ │ │
├──┼─────┼────┼────────┼────────┤
│ 十 │楊文馨 │99年1月8│臺中縣梧棲鎮文明│楊文馨所有之黑色│
│ │ │日15時許│街100號「中港國 │背包1只(內含楊 │
│ │ │ │小附設幼稚園」內│文馨之個人證件、│
│ │ │ │ │銀行存摺、私章及│
│ │ │ │ │現金1萬1,000餘元│
│ │ │ │ │) │
├──┼─────┤ │ ├────────┤
│ │顏惠玲 │ │ │顏惠玲所有之紅色│
│ │ │ │ │錢包1只及現金5,0│
│ │ │ │ │00餘元 │
├──┼─────┼────┼────────┼────────┤
│ 十 │辛玲芳 │99年1月1│臺中縣豐原市豐勢│辛玲芳所有之皮包│
│ 一 │ │1日中午1│路2段290巷3號「 │1只(內含辛玲芳 │
│ │ │2時許 │翁子國小」1年甲 │所有之SONY T2相 │
│ │ │ │班教室內 │機1臺、眼鏡1副、│
│ │ │ │ │隨身碟1個、項鍊1│
│ │ │ │ │條及現金2,000元 │
│ │ │ │ │) │
├──┼─────┼────┼────────┼────────┤
│ 十 │謝沛瑾 │99年1月 │臺中市北屯區山西│現金1萬元 │
│ 二 │ │20日16時│路2段270號「慎齋│ │
│ │ │許 │國小」6年信班教 │ │
│ │ │ │室內 │ │




├──┼─────┤ ├────────┼────────┤
│ │林淑慧 │ │同上國小3年真班 │現金2,000元 │
│ │ │ │教室內 │ │
├──┼─────┤ ├────────┼────────┤
│ │張意青 │ │同上國小2年誠班 │現金8,000元 │
│ │ │ │教室內 │ │
├──┼─────┤ ├────────┼────────┤
│ │林惠鳳 │ │同上國小6年行班 │現金1,100元 │
│ │ │ │教室內 │ │
├──┼─────┤ ├────────┼────────┤
│ │黃悅菁 │ │同上國小3年如班 │現金2,000元 │
│ │ │ │教室內 │ │
├──┼─────┤ ├────────┼────────┤
│ │陳碧琪 │ │同上國小5年思班 │現金2,000餘元 │
│ │ │ │教室內 │ │
├──┼─────┤ ├────────┼────────┤
│ │邱偉婷 │ │同上國小4年精班 │現金2,000元 │
│ │ │ │教室內 │ │
├──┼─────┼────┼────────┼────────┤
│ 十 │呂秋花 │99年2月5│臺中縣清水鎮中央│呂秋花所有之錢包│
│ 三 │ │日上午11│路23之12號「慷榔│1只(內含呂秋花
│ │ │時許 │國小」校長辦公室│個人之國民身分證│
│ │ │ │內 │、健保卡、金融卡│
│ │ │ │ │及信用卡共4張、 │
│ │ │ │ │隨身碟1個及現金8│
│ │ │ │ │,000餘元) │
├──┼─────┼────┼────────┼────────┤
│ 十 │吳秀麗 │99年2月5│臺中縣清水鎮鰲峰│吳秀麗所有之咖啡│
│ 四 │ │日上午11│路250號「清水國 │色皮包1只(內含 │
│ │ │時54分許│中」會計室內 │吳秀麗個人之信用│
│ │ │ │ │卡及金融卡共6張 │
│ │ │ │ │、郵局存摺1本、 │
│ │ │ │ │印章1枚、國民身 │
│ │ │ │ │分證、健保卡、鑰│
│ │ │ │ │匙1串及現金1萬餘│
│ │ │ │ │元) │
├──┼─────┼────┼────────┼────────┤
│ 十 │葉家豪 │99年1 月│彰化縣彰化市永安│車牌號碼N9B-278 │
│ 五 │ │26日上午│175之1號前 │號之重型機車1輛 │
│ │ │11時30分│ │ │




│ │ │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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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