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662號
TNDV,99,訴,1662,2011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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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6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幸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家新境管理委員會王嘉祥吳碧雲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99年訴
字第166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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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理和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