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293號
TNDV,99,司聲,1293,2011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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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高雄縣路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顏壽琯
相 對 人 王元璧
      謝惠瑛
      林碧娥  應送達處.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
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零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 97年度訴字第83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 年度上 字第2號判決及最高法院99 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裁定上訴駁 回而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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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訴訟費用(新臺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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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 25,156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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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登報費│ 350元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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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鑑定界址│ 4,000元 │同上 │
│複丈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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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29,506元 │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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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