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9年度,1237號
TNDV,99,司聲,1237,2011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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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柏宏模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徐家民
相 對 人 廖慧菁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度存字第1304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4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90號民事假扣押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 4期登錄債券,登錄面額新臺幣1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 院99年度存字第130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 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柏宏模具企業有限公司徐家民廖慧菁所簽具同意書及柏宏模具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臺灣省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臺灣省臺南市中西區戶政 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 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 求裁定准予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99年度存字第1304號提存書 影本、取回擔保提存同意書、柏宏模具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 記表、臺灣省臺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臺灣省臺南市中西 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1件以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本院99年度司執全字第934號(含99年度司裁全字第1390 號假扣押裁定卷)假扣押執行卷、99年度存字第1304號提存 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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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宏模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