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9年度,727號
TNDV,99,司拍,727,2011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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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陳憶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莊碧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900, 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1年6月13日 起至121年6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 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莊碧惠於91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用1,50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6年6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第三人莊碧惠自99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本金共782,76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莊碧惠已於96年1月18日將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陳憶嫺,然不影響聲請 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 件、借據影本1件、授信增補契約書1件、繳納明細影本1件 、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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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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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地 坐 落│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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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善化區 ○○○段│998 │建│1907.49 │10000分之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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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善化區 ○○○段│999 │建│18.43 │10000分之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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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7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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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露│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 │號│ │ │ │ │ │單│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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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台南市善化區│台南市善│13層樓房│77│77│平│鋼筋│5.│10│平│全部 │
│ │1 │大信路69號4 │化區善文│鋼筋混凝│.6│.6│方│混凝│10│.8│方│ │
│ │ │樓之2 │段998、9│土造 │5 │5 │公│土造│ │0 │公│ │
│ │ │ │99地號 │ │ │ │尺│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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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善文段36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85 │




│共同使用部分:善文段37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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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