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林燕嬌
相 對 人 林冠伻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林茂森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之本金最 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5年9月2日起至 85年10月1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85年10月1日,經登記在 案。
㈡嗣於第三人林茂森向聲請人借用1,000,000元,約定清償 期為85年10月1日,詎第三人林茂森屆期未依約清償,尚 欠本金1,000,000元。又第三人林茂森已於99年4月12日將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林冠伻,然 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 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06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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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7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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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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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玉井區 ○○○○段│819 │建│508.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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