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96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非訟代理人 蘇淑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郭啟生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 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關係人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1條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郭啟生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 高限額抵押權與聲請人,以擔保第三人冠宏貿易有限公司所 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嗣冠宏貿易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1月12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0元,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郭啟生已於99年6月30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 乙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已難 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