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689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施定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 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第三人胡晶南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泛亞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 85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 同)84年6月27日起至114年6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胡晶南於84年4月20日邀同第三人江雲卿為連帶 保證人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2,370,000元, 借款期限至104年7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胡晶南自99年6月14日 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896,986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胡晶南已 於99年5月24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 予相對人施定遠,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 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1件、客 戶授受信/保證/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1件、一般放款餘額 查詢單1件、緊急催告函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財政部函等為證。 ㈢原權利人「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2年12月10日 申請更名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又於97年5 月24日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與聲請人合併,聲請人並概括承 受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此有 財政部92年12月30日台財融(二)字第0920057144號函, 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8日金管銀(五)字 第09700160370號函附卷可憑。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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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9年度司拍字第68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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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 利 範 圍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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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永康區 ○○○段│1027│建│5,073.68│10000分之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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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測前:網寮段603-18地號,面積4,955.00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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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99年度司拍字第6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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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利│
│ │ │ │ │主要建築│三│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建築│ │ │ │
│ │號│ │ │ │ │ │單│ │ │單│範圍│
│ │ │ │ │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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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8│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2層樓房│78│78│平│鋼筋│9.│平│全部│
│ │3 │復華七街32巷│康區永和│鋼筋混凝│.4│.4│方│混凝│57│方│ │
│ │ │45號3樓之2 │段1027地│土造 │4 │4 │公│土造│ │公│ │
│ │ │ │號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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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使用部分:永和段859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1。 │
│重測前:網寮段16346建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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