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吳月帶即曹天德之承. 曹嘉惠即曹天德之承. 曹志榮即曹天德之承. 曹愛玲即曹天德之承. 曹錦坤即曹天德之承. 呂國安 呂雯鎮 郭榮輝 陳宏祐即陳麒霖 曹清煌 呂春轉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謝崇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8,2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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