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160號
TNDV,97,重訴,160,20110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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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月帶即曹天德之承.
      曹嘉惠即曹天德之承.
      曹志榮即曹天德之承.
      曹愛玲即曹天德之承.
      曹錦坤即曹天德之承.
      呂國安
      呂雯鎮
      郭榮輝
      陳宏祐即陳麒霖
      曹清煌
      呂春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謝崇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38,28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7,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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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