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優貝克科技股份公司南科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代 理 人 曾文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458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於民國99年8月17日刊登新聞紙後,其申報權 利期間已於100年2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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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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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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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南榮技術學│台南縣合作金庫新營│99年4月10日 │51,296元 │HG0000000 │ │
│ │院 │分庫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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