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40號
TNDV,100,除,140,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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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趙俊欽即大樹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 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63號公示催告 在案,並於民國99年9月15日刊登民時新聞報完畢。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一份在卷可稽。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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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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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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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93年5月20日 │8,000元 │300650 │ │
│ │份有限公司永福分行│福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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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