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號原 告 孫國揚訴訟代理人 孫新福被 告 李萬預 李光烈 李明欣 李清斌 李清江 李建勳 李淑芬 李俊亨 李俊賢 李春桂 李金素 陳森義 陳啟文 陳啟章 陳嘉惠 陳美玲 江仕惶 沈國民 沈國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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