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號
TNDV,100,訴,25,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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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孫國揚
訴訟代理人 孫新福
被   告 李萬預
      李光烈
      李明欣
      李清斌
      李清江
      李建勳
      李淑芬
      李俊亨
      李俊賢
      李春桂
      李金素
      陳森義
      陳啟文
      陳啟章
      陳嘉惠
      陳美玲
      江仕惶
      沈國民
      沈國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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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