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號
原 告 郭木富
被 告 郭泰松
廖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主委選務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0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 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 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榮宏
法 官 許育菱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