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公園麗緻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炫璋
以上原告與被告李銘偉、李慈容間因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其移除坐落臺南
市○區○○○路156-8、156-9號大樓中庭景觀花台,回復為起
造人原設置植土及花木植物,並賠償花台防水施工費用,上開回
復原狀費用及施工費用分別為新臺幣53,813元、30,000元,有原
告提出估價單2份附卷可佐,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3,
813元【計算式:53,813+30,000=83,813】,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