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66號
TNDV,100,聲,66,2011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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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陳仁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之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教基金會 之董事即利害關係人,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10月20日報經 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核准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 證書(登記簿第18冊、第26頁、第276號)。茲因應業務需 要,提請第8屆第3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計 4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 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成大會計文 教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該財團法人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變更前之章程、變更後之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 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 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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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