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35號
TNDV,100,消債更,35,2011032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5號
聲 請 人 吳佩璟即吳美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建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蘇玟心
附件:
一、提出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二、請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確實填寫聲請人「個人」聲請前 兩年內必要支出(勿與子女扶養費共載之)。
三、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於98年9月29日與配偶離婚時,從事何營業活動?又 因何原因導致生意失敗?
五、聲請人於98年間毀諾後與毀諾前薪資收入狀況為何?又聲請 人現居住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街14號6樓之5房屋, 為何人所有,且是否有設定抵押,須繳納房貸款?若是,則 應繳納之金額及義務人為何
六、提供陳宗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七、請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自民國95年1月1 日起迄今之內頁影本。
八、請提供自95年起至今,聲請人之在職證明文件(含雇主公司 行號、所在地址、聯絡電話、薪資收入)。
九、聲請人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低收入戶補助、失業給付、重大 傷病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銀行(安泰銀行)再行進行 個別一致性協商,與債權銀行協議按聲請人目前生活收支狀



況,降低每月還款金額,以清償聲請人債務?如否,請釋明 未為試行協商之理由。
、請陳明法院如准許本件更生之聲請,聲請人預定之還款方式 或計劃如何?每月可清償新臺幣若干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