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0年度,11號
TNDV,100,消債更,11,20110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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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嘉蓁即邱金昭
代 理 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邱嘉蓁即邱金昭自民國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十七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 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 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 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 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 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 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 意旨,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 此限,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5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邱嘉蓁即邱金昭現任職 於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安公司),每月薪資約為 20,880元,除此薪資收入外,並無其他任何收入,然累積債 務總金額已達960,33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 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泰世華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債務人 另有1筆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即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長鑫資產管理公司)之債務無法納入協商範圍,且已對 債務人每月薪資進行強制扣薪3分之1,故債務人現每月薪資 扣除法院強制扣薪、債務人個人基本生活費用及2名未成年 子女扶養費用後,已無法負擔債權銀行所提180期、利率3% 、每月還款5,632元之還款條件,以致協商不成立,且其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上開規定,提出前置協商 不成立證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 人清冊,聲請更生等語。
三、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主張其曾於民國99年9月10日向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銀行申請債務協商,惟協商不成 立等情,業據提出99年10月22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國泰世華銀行,並有國泰世華銀行10 0年2月21日民事陳述意見狀暨該狀檢附之前置協商相關申請 資料在卷可稽,足認債務人確已與最大債權銀行踐行前置協 商而不成立。
四、債務人雖主張其現任職福安公司,每月薪資20,880元,並提 出99年1月至11月薪資袋為證;惟經本院依職權向債務人任 職之福安公司函查其薪資結果,債務人自99年1月起至12 月 止,實領薪資總額270,477元,執行法院強制扣薪總額78,28 0元,有福安公司檢附之99年度邱嘉蓁邱金昭)薪資所得 資料1紙可稽,則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約為22,540元(計算 式:270,477/12),另平均每月遭法院強制扣薪之金額約為 6,523元(計算式:78,280/12),應先敘明。五、又債務人主張其負債總額為960,339元,均為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名下無其他財產,而債務人僅係一般消費者, 未曾從事營業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戶籍謄本、前置協商不成 立通知書、福安公司薪資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 向債務人任職之福安公司函查其任職期間99年度之薪資所得 資料明細暨給付過程等情及調取債務人之郵政、勞、健保及 集保資料、電子稅務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臺灣 省南區國稅局所得稅之申報資料等文件後,核閱相符,應堪 認債務人之上開主張亦為真正。
六、本院審酌債務人邱嘉蓁即邱金昭每月薪資收入約22,540元, ,並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林岳勳、林岳暾,此有債務人檢附 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而依臺灣省99年每月每人最低生活費 係9,829元,有內政部歷年最低生活費公告1份在卷可稽,而 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則依財政部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 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即每月約6,900元計算,且債務人 應與配偶林祥生共同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故債務人每 月支出未成年子女林岳勳、林岳暾之扶養費為6,900元。準 此計算,債務人每月薪資約22,540元,扣除其最低生活費9, 829元及2名未成年子女林岳勳、林岳暾扶養費用共6,900元 ,再扣除長鑫資產管理公司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扣薪金額即 平均每月約6,523元後,已無法負擔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



銀行要求之180期、利率3%、每月清償5,632元之還款方案, 堪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七、綜上所述,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 達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程度,而債務人僅係一 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 1200萬元,且債務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惟協商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0年3月31日17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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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鑫資產管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