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0年度,320號
TNDV,100,司繼,320,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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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繼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黃訪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陳國治(男,民國○○年○月○○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鄰○○街○段633巷41號)於100年2月6日死亡,開具遺產
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
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
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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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