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9號
上訴人 謝裕民
上訴人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借
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金額新台幣(下同)30,000,0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14,000
元,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律師委任書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
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不為上開補正,即駁回第三審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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