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27號
TNDV,100,司拍,27,2011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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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雅紋即楊天枝之繼.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雲翔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璧朱即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婷婷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媜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絨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高益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楊雲翔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璧朱即楊張善
   之限定繼承人、楊婷婷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媜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絨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
   高益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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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