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雅紋即楊天枝之繼.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楊雲翔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璧朱即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婷婷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媜即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絨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高益即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㈡補相對人楊雲翔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璧朱即楊張善
之限定繼承人、楊婷婷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媜即
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琇絨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楊
高益即楊張善之限定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