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家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李源川
上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 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 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收養人李源川,茲因養父 母維吾爾、清野惠里子相繼死亡,欲聲請終止收養關係,以 回復本姓,爰檢具相關文件,向法院聲請許可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維吾爾、清野惠里子並無收養關係,有 卷附戶籍謄本為憑;另本院依職權查詢亦查無有受理過相關 家事案件,有索引卡附卷可稽。本院復通知聲請人到庭訊問 未到庭,通知其於五日內提出收養關係成立之相關證明文件 ,亦逾期未提出,有本院100年3月7日家事報到單、100年3 月9日南院龍家厚100年度司家聲第25號函及送達證書足以為 憑。既如上述,聲請人並未釋明與維吾爾、清野惠里子收養 關係成立之事實,揆諸上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