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185號
TNDV,100,司促,7185,2011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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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7185號
債 權 人 蔡清閩
非訟代理人 許世彣律師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程木連林孟章黃良杰邱清福、郭
錦城、郭錦龍郭錦江郭俊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元:
   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但書第四款規定:「聲請
   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伍佰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
   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
   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伍佰元,而不論債權人該
   次請求金額之多寡或請求標的之數量為何,此乃本條款之
   文義解釋所當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
   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係債權人蔡清閩對債
   務人程木連林孟章黃良杰邱清福郭錦城郭錦龍
   、郭錦江郭俊吉分別請求核發支付命令,依前開座談會
   意旨,應繳裁判費叁仟伍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後
   ,債權人尚須再補正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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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