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9年度,171號
TNDM,99,附民,171,20110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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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附民字第171號
原   告 葉和田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劉正雄
      王燦輝
      邱連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八四九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追加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 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 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 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七八號、九十年度台抗字第 五四九號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二十三號判決意旨 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劉正雄王燦輝邱連福等人擅自砍伐竊 取原告所有之臺灣柚木共計三十八棵等節,未據檢察官起訴 ,被告劉正雄王燦輝邱連福等人亦未經刑事訴訟程序認 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揆諸前揭裁判意旨,被告劉正雄王燦輝邱連福等人非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則原 告對被告劉正雄王燦輝邱連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於法即有未洽,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方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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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