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純環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純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純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 後判決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 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4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嬿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