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603號
TNDM,100,簡,603,2011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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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喬竹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緝字第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喬竹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最前面應補充被告之前案科刑紀錄,並更正被 告收受贓物之時間如下:「施喬竹前於民國八十九年間因盜 匪、妨害自由及竊盜案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少訴字第二二 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月、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 八月確定,嗣於九十四年四月一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 仍不知悔改,明知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於九十八年三月四日至 九十八年六月三日之某日,在不詳地點所交付之……」,其 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則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 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49條第1項
收受贓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0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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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