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訴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家上字,105年度,29號
TNHV,105,家上,29,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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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上字第29號
上 訴 人 劉漢財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上 訴 人 劉陳舜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被上訴人  曾馨
法定代理人 曾于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洪于普律師
被上訴人  楊惠雯
兼訴訟代理 曾偉國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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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