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極識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謝玉璿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淑慧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謝玨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仁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九年
度重訴字第三四三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伍仟參佰壹拾
伍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萬柒仟玖佰肆拾肆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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