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榮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McCall International (95)Ltd.
法定代理人 陳碧慧Cha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0 年2 月2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0 年3 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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