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庭宇律師
李師榮律師
被 告 吳國楨
王令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王令可
徐政雄
之15
陳明海
曾武彥
方台華(蔡瑞朗之繼承人)
蔡卓治(蔡瑞朗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被 告 吳訪和
蔡明華
謝正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被 告 黃鳴棟
樓
陳義里
樓
陳份
17號2樓
黃金堆
樓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嘉銘律師
被 告 李政家
6樓
訴訟代理人 許獻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八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三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九十八年度矚上重訴字第二三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 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 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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