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謝成祥
訴訟代理人 陳鴻飛律師
被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盧聖文
被 告 曾昭基
邱有彬
訴訟代理人 汪士琦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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