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754號
TPDV,99,訴,754,2011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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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54號
上 訴 人 黃玉蘭
      于子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仕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754
號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貳佰陸拾捌萬陸仟伍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
台幣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玲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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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仕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