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5577號
原 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訴訟代理人 羅仕佳
被 告 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
兼法定代理 邱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零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萬肆仟肆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保證書第19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 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店於民國98年11月 19日邀同被告邱石蓮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250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98年11月23日起至100年11月 23日止,分24期按月等額攤還,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5固 定計付,違約金按借款餘額自應償付之日起,逾期在6個月 內者,按約定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 之二成加付之。詎被告小南門福州傻瓜乾麵店就該筆借款未 依約繳交本息,尚欠本金133萬526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另 被告邱石蓮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 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Loan General Details
、一般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Payment History、銀行往來 總約定書、銀行授信函、保證書、全體合夥人同意書、商業 登記抄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參酌,惟依上開證據 ,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 保證之法律關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楊蕙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4266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200元
合 計 14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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