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4145號
TPDV,99,訴,4145,2011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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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145號
上 訴 人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柴慧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
萬捌仟捌佰零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
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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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視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