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強制修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388號
TPDV,99,訴,3388,201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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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388號
上訴人即被告  徐蜜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君、黃煜光因99年訴字第3388號請求
強制修繕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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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