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72號原 告 高梧桐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被 告 高銘陽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全得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信一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武雄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清泉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金銓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添籌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太郎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建發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國雄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兼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誠達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複代理人 張惠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添壽」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添籌」。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