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872號
TPDV,99,訴,2872,201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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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72號
原   告 高梧桐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被   告 高銘陽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全得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信一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武雄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清泉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金銓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添籌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太郎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建發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高國雄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兼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誠達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張惠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高添壽」之記載,應更正為「高添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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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