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68號
TPDV,99,訴,2468,2011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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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8號
原   告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威鴻律師
被   告 鄭正琪
訴訟代理人 陳繼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九年度偵續字第五七六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原告主張:被告受雇於原告公司,為原告公司得標高雄市民 政局發包「高雄市轄區內271 里數位監視系統建置案」之專 案經理,並代原告與訴外人鴻緯有限公司簽訂承攬契約,被 告本應忠實執行該承攬契約之專案工程,詎料其於專案執行 過程中,佯稱系爭專案有一示範區即鹽埕區須先為施作,是 要求先發包示範區工程與訴外人振谷有限公司施作,並請求 原告公司開立請款單予振谷有限公司,再以振谷有限公司因 有私吞被告前更為發包之「圖資確認勞務包」83萬元價金為 由,轉而將示範工程發包予訴外人𫁪工有限公司,復向原告 公司請款新臺幣(下同)224 萬元予𫁪工有限公司,惟系爭 建置案並未有選定示範區先為施作之必要,𫁪工有限公司亦 未施作示範區工程,被告執行原告交辦之事務,當有違反忠 實義務,致原告公司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227 條第2 項、 第184 條第1 項擇一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損害賠償,而被告執 行受任事務,是否涉有背信犯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57 6號偵查案件偵查且尚未終結 ,因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本院認 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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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𫁪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緯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