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2465號
TPDV,99,訴,2465,201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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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5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
複代理人  楊素珍
複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
被   告 王振蓮
訴訟代理人 王佑祥
      蔡嘉琪
被   告 許葆未
被   告 王婕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樹雯
被   告 温元勛
被   告 温元皓
兼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温黃評治
被   告 駱金榜
訴訟代理人 郭祈財
      駱美君
      駱佩君
      駱有聲
被   告 蕭伍郎
被   告 陳維寬
訴訟代理人 陳治誠
被   告 鄧翁閑妹
被   告 沈愛玉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鄧仁晃
被   告 何志強
訴訟代理人 何予薰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被   告 陳月嬌
被   告 吳澤平
訴訟代理人 唐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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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