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65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律師複代理人 楊素珍複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被 告 王振蓮訴訟代理人 王佑祥 蔡嘉琪被 告 許葆未被 告 王婕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樹雯被 告 温元勛被 告 温元皓兼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温黃評治被 告 駱金榜訴訟代理人 郭祈財 駱美君 駱佩君 駱有聲被 告 蕭伍郎被 告 陳維寬訴訟代理人 陳治誠被 告 鄧翁閑妹被 告 沈愛玉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鄧仁晃被 告 何志強訴訟代理人 何予薰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被 告 陳月嬌被 告 吳澤平訴訟代理人 唐玉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第二十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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