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7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劉明柱即劉明柱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惠捷
訴訟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